李林群

温州医疗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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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生医疗争议后,如何进行证据保全 医疗过失行为有哪些

[导读]:   李林群律师,温州医疗事故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

  李林群,温州医疗事故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发生生医疗争议后,如何进行证据保全

现在进行诉讼,讲的是证据,打官司其实就是要看谁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现在我们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治疗的时候,还没有主动向患者提供病历等有关资料的规定,所以,在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只有及时掌握了关于纠纷的相关资料,这样才能更好的进行维权。

医疗纠纷的证据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病历资料,第二是实物。

病历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包括医务人员对病情发生、发展、转归的分析、医疗资源使用和费用支付情况的原始记录,是经医务人员、医疗信息管理人员收集、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具有科学性、逻辑性、真实性的医疗档案。根据不同的工作流程和反应时间,病历书写分为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急诊病历和病历质量分析四部分。

对于门诊病历,根据的规定:; 门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门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门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根 据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门诊病历档案的,其门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诊病历档案的,其门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

住院病历根据第十六条规定,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病程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根据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急 诊病历,根据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病历反映了患者从就诊到发生医疗纠纷之日的整个治疗过程,所以,病历是医疗事故争议的关健。对于患者自己保存的门诊病历,患者要注意保存,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或者鉴定的时候提交。对于住院病历,由于不是由患者保存,所以,在发生医疗争议后,患者要及时注意保全。住院病历分为两种,一种是客观病历,是指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还包括为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及其他特殊治疗时向患者交待情况、患者或其近亲属签字的医学文书资料。这种病历包括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对于这部分病历,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根据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另一种是主观病历,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并提出诊治意见等而记录的资料,包括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及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对于这部分病历,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在进行医疗鉴定和法院进行审理的时候,由医疗机构提交。;

医疗纠纷中的实物是指在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时候,对于输液、输血、注射的实物和药物采取的保全措施,第十七条 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证据的保全,最终是为了进行医疗事故的认定,而进行医疗事故的认定,通常是由医疗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那么在鉴定的时候,哪些证据是由医疗机构提供,那些是由患者提供呢,对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

医疗过失行为有哪些

  1、诊断过程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例如,检查不到位,致使遗漏诊断;延误诊断;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并造成患者身体不应有的损害;未依诊断行为实施当时医疗水准的医学检查,或者怠于实施适当的医学检查;选择了错误的检查方法和手段,或者检查不充分而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的症状;在实施必要或者不必要的医学检查中,操作医疗器械错误致使患者人身受到伤害;对疾病有无作出错误的判断;重症与轻症混淆;对并发症忽略;对疾病部位、性质判断错误,等等。

  2、术前未能进行充分有效的告知。

  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未能在实质上予以必要的尊重,对若干重要的医疗资讯,如不治疗之后果、治疗得当的预期后果、医生对成功实施手术的把握、医生对并发症的防范措施、出现并发症后的应对措施等,未充分告知患方。

  3、手术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例如,手术对象错误;手术部位错误;将手术所使用的工具或其他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手术方式选择错误;手术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手术指征掌握不得当;手术时机选择错误;在手术中损伤到其他组织或器官;手术中操作错误,造成患者不应有的并发症;手术后护理和观察不当,等等。

  4、护理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例如,发错药、打错针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观察患者不细心,不按时巡视病房,患者病情变化或者病情恶化未能及时发现,失去抢救机会;不按照护理等级进行查体、巡视,产生不良后果;护士不认真执行医嘱;其他疏忽大意,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

  5、用药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例如,误诊、漏诊引起药物误用;给禁忌、慎用患者用药;未做过敏试验直接用药;该用药而未用;未按规定停药;联合用药配伍不合理;给药剂量错误;给药方式错误;静脉给药速度过快及漏液,等等。

  6、输血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例如,给患者输入异型血液;给患者输入污染血液,等等。

  7、由于各种原因,使患者发生内源性或者外源性医院内感染。

  8、 孕产妇保健中过失医疗行为。

  9、医疗美容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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