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群

温州医疗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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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医疗过失的法定标准是什么 医疗纠纷探讨与思考

[导读]:   李林群律师,温州医疗事故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

  李林群,温州医疗事故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认定医疗过失的法定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在生活中也是比较常见的一个问题,有不少人都是医疗过失的受害者,有的人甚至因此而丧失了自己的生命。很多人并不了解什么是医疗过失,那么认定医疗过失的法定标准是什么样的呢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认定医疗过失的法定标准是什么

  1、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

  2、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衡量医疗行为主体是否有过失,不能凭主观推断,而要靠认真、科学地判定。

  3、医疗过失行为可以给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无论这一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如何,都已经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而这一损害是患者到医疗机构寻求治疗时由医疗机构附加给患者的。因此,医疗机构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避免和防止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

  二、医疗过失行为程度标准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程度分为:

  完全,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主要,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次要,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轻微,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三、医疗事故鉴定材料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疗过失的构成要素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来分析,如果在医疗事故中自己的权益遭到了损害,一定要及时维护。有时候聘请专业的律师能够在自己维权路上帮助自己很多,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认定医疗过失的法定标准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医疗纠纷探讨与思考

  我们从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到,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方面,我国由卫生行政机关起草的有关法规主要是从保护医疗单位利益出发的,缺少对病人权利足够的尊重和保护,病方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所以,长久以来,医疗纠纷不断。今天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医疗纠纷探讨与思考。

  一、医疗纠纷探讨与思考

  病员及其家属本来就对卫生行政机关组织的鉴定机构多有不信任,经常发生逾期未作出鉴定结论或者鉴定结果明显不公的现象,促使患方去寻求其他解决途径。2000年4月13日,邱翠琼诉广州市妇婴医院助产婴儿死亡医疗纠纷案,越秀区法院对邱翠琼的诉讼不予受理,理由是未经医疗事故鉴定。邱翠琼夫妇不服,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中院的答复:必须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才能受理。邱翠琼夫妇上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越秀区法院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与第108条相抵触,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予以纠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的起诉符合的规定,法院应予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鉴定是法院受理当事人起诉的前提条件,没有;事故鉴定;法院不应受理。广东高院于2000年6月26日向最高法院发函请示。2001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函称: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余卫华、邱翠琼起诉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从严格意义上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复函不属司法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但是该复函内容正确,根据我国第八条项关于诉讼制度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第一百十一条所指的法律应当作狭义解释,即行政法规不得做出限制诉权的规定。

  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即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因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属于医疗机构举证倒置的范围,不必由受害人举证。以上规定已赋予患方在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即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二、医疗纠纷的危害

  医疗纠纷发生在医院,不仅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还要耗费医院大量的人力、物力。频繁发生的医疗纠纷,特别是医方无过错的纠纷,对医务人员的身心造成很大伤害,对医疗环境影响也很大,增加了社会对医务界的不信任,恶化了医患关系。医方为避免医疗风险,不敢收治危重病人,不敢开展高难度手术,在治疗中墨守陈规,不敢越雷池半步。这在客观上阻碍了医学技术的发展。这不仅是医学的悲哀,也是患者的悲哀。医疗服务本身是一种不同于其它服务的特殊服务,它既服务躯体,又服务于精神,医疗服务的对象也是特殊的,——接受服务的大多是痛苦中的病人和情绪焦虑的患者家属,因此,当你帮助患者解除痛苦,恢复健康时,医护人员容易被患者千恩万谢;但当服务出现缺陷时,医务人员也最容易受到指责,在去年我院的发生的一例医疗纠纷中,就曾出现过这么一幕,一方面是患者因纠纷纠集一帮人在医院大门处大闹,另一方面一名住院患者因康复前来医院送锦旗,这是一种很无奈的现象。

  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已经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所以,对于长久以来的医疗纠纷,一定要从根本上来解决,而不是敷衍了事。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医疗纠纷探讨与思考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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